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家聲字第56號
聲 請 人 陳衍霖
上列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;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光碟時,應敘明其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 裁定,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 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。是以倘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 請法院交付錄音或錄影光碟,法院仍有就聲請人所敘明「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」之理由,為具體個案審酌,若聲 請人未敘明理由,或所敘明之內容與法律規定不合者,法院 自應駁回其聲請。
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係本院111年度家親聲抗字第36號返還代 墊扶養費事件之當事人,其固為有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之人。惟聲請人聲請交付民國111年8月2日庭期之法庭錄音 光碟,其主張略為:當日開庭法官請伊陳述意見,伊大約說 了一分鐘,提及伊有拿一個月薪水給女方,法官反問相對人 洪美如,洪美如之胞弟(即洪美如之輔佐人)說沒有。伊舉 手抗議,法官打斷伊說明事情的權益,伊大聲對法官咆哮, 並持手上厚厚的公文紙拍打桌面,起身離開法庭,請求複製 法庭錄音光碟等語。則依聲請人上開主張,尚難認其已敘明 理由供本院審酌是否其確有因主張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 。依上開規定,自難依聲請人所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。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聲請為無理由,爰依法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盧軍傑
法 官 周靖容
法 官 陳苑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怡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