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位請求分割遺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家繼簡字,111年度,17號
PCDV,111,家繼簡,17,202208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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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7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


關係人即被代位人
蕭怡真(即蕭志堅之承受訴訟人)


被 告 周秀琴

周美智


周純安


周亭汝


朱丹

朱敦

陳王鶴


簡婷

周永豐

胡漢平(即蕭志堅之承受訴訟人)


蕭孟真(即蕭志堅之承受訴訟人)



辜蕭慰真(即蕭志堅之承受訴訟人)



蕭采真(即蕭志堅之承受訴訟人)



蕭和真(即蕭志堅之承受訴訟人)


蕭容弘(即蕭志堅之承受訴訟人)



王清葉

林王清凉



王丕承

王丕增

王丕焯

王數椴 住(


王敏芳


王敏珏

王美如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由被告胡漢平、蕭孟真辜蕭慰真蕭采真蕭和真、蕭容弘為被告蕭志堅之承受訴訟人,續行訴訟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死亡時,訴訟程序應由繼承人於得為承受時,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;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得依職權,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;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、 第一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。
次按某甲與前妻某乙(已死亡)生有子女某丁、某戊與後妻 某丙生有子某己。設某甲、某丙、某己(原告)與某丁、某 戊(被告)因財產糾紛涉訟,訴訟進行中,某甲死亡,則其 承受訴訟,限於同一造之繼承人即某丙、某己為之。屬於對 造當事人之繼承人某丁、某戊,關於原應承受某甲之訴訟上 地位,應認為無訴訟上對立之關係而不存在(其實體上因繼 承而承受之權利義務,依然存在,本例某甲部分如受勝訴之 判決,某丁、某戊仍與其他繼承人某丙、某己共同承受其利 益)(最高法院63年度第4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(三)意旨 可資參照)。
二、查,被告蕭志堅於111年7月7死亡,其繼承人為配偶胡漢平 、長子蕭容弘、長女蕭孟真、次女辜蕭慰真、三女蕭采真、 四女蕭和真、五女蕭怡真,此據本院依職權向戶政事務所函 調戶籍資料在卷可稽。
  繼承人蕭怡真為原告的債務人,經原告代位蕭怡真起訴本案 分割遺產,若承受蕭志堅之訴訟,則會使原告失去訴訟對立 之關係而毋須承受訴訟。蕭志堅的其餘繼承人,即配偶胡漢 平、長子蕭容弘、長女蕭孟真、次女辜蕭慰真、三女蕭采真 、四女蕭和真,尚未向本院為承受訴訟之聲明,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8   月  18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8   月  18  日 書記官 陳建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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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