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26316號
PCDV,111,司促,26316,202208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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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26316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
非訟代理人 黃凌莉


債 務 人 黃銘鴻


廖碧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玖仟柒佰零陸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黃銘鴻前就讀東海高中及醒吾科技大學即醒
吾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廖碧迦、案外人黃榮春為連帶保證人
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2筆,金額總計為新臺幣
(下同)214,304元,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
、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分期償還,
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,倘借款人不依期償
還本金或本息時,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
外,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遲延利息自
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借款利率百
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
計違約金。(二)詎債務人黃銘鴻自111年3月1日起即未依
約履行債務,迄今尚欠本金39,706元未還,經聲請人催討未
果,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
還本金時,即視為全部到期。另債務人廖碧迦既為連帶保證
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(三)本件就學貸款係政
策性貸款,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,無法送達時,酌
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,准予寄存
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依民事訴訟法第
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
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1.放款借據、就學貸款
放出查詢單 2.利率資料表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11年度司促字第026316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9706元 黃銘鴻廖碧迦 自民國111年2月1日起 至民國111年3月22日止 年息0.9% 001 新臺幣39706元 黃銘鴻廖碧迦 自民國111年3月23日起 至民國111年6月21日止 年息1.15% 001 新臺幣39706元 黃銘鴻廖碧迦 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 至民國111年7月17日止 年息1.275% 001 新臺幣39706元 黃銘鴻廖碧迦 自民國111年7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2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9706元 黃銘鴻廖碧迦 自民國111年3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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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