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25620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非訟代理人 陳彧
債 務 人 賴瑞峰即賴承億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捌萬肆仟壹佰肆
拾壹元,及其中壹拾陸萬柒仟肆佰零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
二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
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