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25609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
非訟代理人 葉子寬
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高幼讚即高幼青等二人發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就高幼讚即高幼青之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;第按,督促程序,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 ,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,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。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高幼讚即高幼青、鄭朝文發支付 命令,經核債務人高幼讚即高幼青戶籍設於新北○○○○○○○○, 因住所不明,須依公示送達為之,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 之者,不得行之,依上開法條規定,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 駁回外,其餘聲請核與無不合,另發支付命令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