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25504號
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
非訟代理人 陳煥明
債 務 人 海樂影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浩佑
債 務 人 簡秋霞
債 務 人 吳智弘
債 務 人 吳浩佑
一、債務人海樂影業股份有限公司、簡秋霞、吳智弘、吳浩佑、
吳浩佑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:
㈠新臺幣(下同)貳佰貳拾伍萬柒仟柒佰捌拾肆元,及自民
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三點七二五計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三十日
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十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㈡新臺幣(下同)壹佰伍拾柒萬伍仟壹佰壹拾伍元,及自民
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五點三五計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
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十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㈢新臺幣(下同)肆佰捌拾參萬伍仟柒佰壹拾元,及自民國
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
點三五計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起
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
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㈣新臺幣(下同)壹仟柒佰捌拾肆萬貳仟陸佰零柒元,及自
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五點三五計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五
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。
㈤新臺幣(下同)玖佰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七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二五計算之利息,與
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
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㈥新臺幣(下同)壹仟柒佰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
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二五計算之利息
,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
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㈦新臺幣(下同)壹仟捌佰貳拾參萬玖仟參佰伍拾玖元,及
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三點四二五計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七日起
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
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簡秋霞、吳智弘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
肆佰陸拾參萬貳仟壹佰柒拾壹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
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二計算之利
息,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
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
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、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
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
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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