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25407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即Stefano Paolo Bertamini
債 務 人 登偉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江盛雄
人
債 務 人 江宥森即江銘晋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佰貳拾玖萬零
壹佰陸拾貳元,及自民國(下同)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三十一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
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
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
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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