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25393號
PCDV,111,司促,25393,202208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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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25393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

債 務 人 葉成登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玖萬柒仟肆佰貳拾參
元,及其中伍萬貳仟玖佰伍拾玖元自民國(下同)九十七年
十二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,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;暨自九十七年十二月
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加計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零壹拾肆元,及
自民國(下同)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
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,及自一
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
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拾陸萬陸仟肆佰參
拾參元,及其中貳拾伍萬壹仟貳佰柒拾元自民國(下同)九
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違約金壹仟貳佰
元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
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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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