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25375號
PCDV,111,司促,25375,202208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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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25375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
非訟代理人 林政豐

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思凱小凱專業野蠻驕傲行發支付命
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關於專屬管轄 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查債務人陳思凱即小 凱專業野蠻驕傲行設於屏東縣○○鎮○○路000巷00號2樓B1室, 戶籍地址亦設於屏東縣恆春鎮,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,本件 支付命令聲請事件專屬於債務人住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 屏東地方法院管轄,本院無管轄權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 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8   月  23 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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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