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25331號
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非訟代理人 謝孝晴
債 務 人 張法慈即戴淑慧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戴淑慧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
新臺幣(下同)參萬捌仟伍佰肆拾參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
一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
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延滯第
一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,第二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,第三個
月當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。並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