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25137號
PCDV,111,司促,25137,20220819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25137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


債 務 人 沈雅榕即陳治城之繼承人


債 務 人 沈志元陳治城之繼承人


債 務 人 沈方堃即陳治城之繼承人


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治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
給付新臺幣(下同)玖萬貳仟貳佰柒拾元,及其中捌萬玖仟
貳佰參拾伍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
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