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24995號
PCDV,111,司促,24995,202208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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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24995號
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


債 務 人 劉育青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(一)新臺幣(下同)玖萬零柒佰玖拾
捌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11.99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
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
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;(二)肆拾萬
玖仟貳佰零貳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0.99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
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
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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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