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24980號
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
債 務 人 王德隆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拾陸萬零肆佰貳拾
壹元,及其中貳拾參萬貳仟壹佰壹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
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2.985計算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