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24974號
PCDV,111,司促,24974,202208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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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24974號
債 權 人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莊順裕





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沈宥良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僅就該 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沈宥良聲請發支付命令,查債務人沈宥 良住所設於新北市萬里區,非屬本院之轄區,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,另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,債務人 沈宥良已於民國111年5月20日死亡,依首開法條規定,債權 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自不應准許,應 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8   月  19 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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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