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24801號
PCDV,111,司促,24801,20220817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24801號
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


債 務 人 王奕景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參萬伍仟伍佰玖拾陸
元,及其中參萬壹仟伍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五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暨按日息
萬分之四點三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
務官提出異議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