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24188號
PCDV,111,司促,24188,202208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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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24188號
債 權 人 張愫讌
債 務 人 毛敬喻



蔡昇鴻


一、債務人蔡昇鴻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肆拾參萬元,
及其中(一)壹拾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四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;(二)捌萬元部分自
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12計算之利息;(三)壹拾伍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
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;
(四)壹拾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;債務人毛敬喻應向債
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肆拾參萬元,及其中(一)壹拾萬元
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6計算之利息;(二)捌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
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;(三
)壹拾伍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;(四)壹拾萬元部分自
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6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;前揭所命給
付,如二債務人中任一債務人為給付時,其餘他債務人於其
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;惟按支付命令
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,法院應
以裁定駁回之。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僅就該
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就債務人毛
敬喻部分係基於票據請求,而未能提出請求逾年利率百分之
6計算之法律依據及相關證明,是本件就請求債務人毛敬喻
超過年利率百分之6部分,自屬無據,應予駁回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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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