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23960號
PCDV,111,司促,23960,202208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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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23960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



債 務 人 李培源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伍萬零參佰伍拾壹元
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,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玖萬貳仟陸佰陸拾柒
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,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,並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
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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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