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23717號
債 權 人 黃勝南
債 權 人 陳淑芬
債 務 人 陳月涵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勝南給付:
㈠新臺幣(下同)陸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
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
㈡新臺幣(下同)壹佰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
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淑芬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佰貳拾萬元
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