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23711號
PCDV,111,司促,23711,202208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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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23711號
債 權 人 玖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洪村山
債 務 人 呂煥


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
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利息部分之聲
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本件所請求利息之利率為何?(支付命令所請求者需為明確
之金額,含請求之利息之計算方式亦需明確記載於支付命令
中,不得再另參考其他第三方文件始得計算)
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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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玖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