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23675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債 務 人 何鳳鈺(原名:何月英、何鳳鑫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拾玖萬捌仟貳佰玖
拾伍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十三點零四二計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七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並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