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23644號
PCDV,111,司促,23644,202208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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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23644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

債 務 人 羅衡剛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陸佰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羅衡剛於81年01月0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
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」欄位所載各產品,有關借款期限
、使用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
相關往來契約(例如: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,詳證物)。詎
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﹝利﹞息共計139,600元整,經
聲請人迭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
務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11年度司促字第023644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6984元 羅衡剛 自民國97年09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 002 新臺幣6633元 羅衡剛 自民國111年06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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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