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3621號債 權 人 合豐帝國銀座公寓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永龍 債 務 人 張婉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二、本件第三人私立承康護理之家應給付之管理費,向本件債務 人張婉玲請求給付之法律依據及相關釋明證據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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