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23621號
PCDV,111,司促,23621,20220803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23621號
債 權 人 合豐帝國銀座公寓大樓管理委員會


法定代理人 王永龍



債 務 人 張婉玲


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
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本件第三人私立承康護理之家應給付之管理費,向本件債務
張婉玲請求給付之法律依據及相關釋明證據。
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