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23575號
PCDV,111,司促,23575,202208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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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23575號
債 權 人 協儷實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琇蘭
債 務 人 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凌鴻章


債 務 人 台灣動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林妤瑾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玖佰陸拾伍萬元,及
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五計算之利息。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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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動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協儷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