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23501號
PCDV,111,司促,23501,20220810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23501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非訟代理人 陳家昱
債 務 人 彭穗如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(一)新臺幣(下同)柒萬貳仟伍佰壹
拾伍元,及自民國(下同)九十六年八月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
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;暨
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
算之利息;(二)伍萬壹仟貳佰壹拾玖元,及自九十六年七月
十三日起至九十六年八月十二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
五計算之利息,自九十六年八月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
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;暨自一百零四
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