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23393號
PCDV,111,司促,23393,202208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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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23393號
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

債 務 人 蘇月嬌

債 務 人 鐘鑫福(原名:鍾鑫福



一、債務人蘇月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肆萬捌仟陸佰
零肆元,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
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之違約金,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如對債務
蘇月嬌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鐘鑫福即鍾鑫
福給付之。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查債務人蘇月嬌於民國96年6月22日邀同債務人鐘鑫福
鍾鑫福為保證人,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9,800,000元整,
並約定於民國116年6月22日清償完畢,利息依指數型房貸指
標利率年加0.15%,採浮動方式計付(轉銷呆帳時利率為年息
2.77%,計算式:2.62%+0.15%=2.77%)。遲延履行時,除仍
按上開利率計息外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十,逾六個月以上者,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,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,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暨
貸款總約定書可稽(如證物1)。二、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8
年6月2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,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(如
證物2)。依貸款總約定書第六條之約定,債務人不依約清償
本金或利息者,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爰此債務人已喪失
期限利益,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所示之借款本息及違約
金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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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