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23382號
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鵬
非訟代理人 藍獲鉅
債 務 人 李少甫(原名:李少軒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伍佰零貳元,及自支付
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李少甫即李少軒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,代表門
號0000000000,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,幾
經催討仍未獲清償,迄今尚有電信費10502元,專案補償款0
元,共計新臺幣10502元未作繳納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