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23198號
PCDV,111,司促,23198,202208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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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23198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





債 務 人 詹純佳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貳佰零柒元,及
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七日起至
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
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份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二百七十日為
止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詹純佳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(附證一)
,借款期間自111年1月12日起,按月償還本息。二、詎債務
人未依約繳納本息,依契約書貳、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
定,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案經債權
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,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
實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三、為此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
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
,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
人是否仍在監,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
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,若債務人仍在監,懇請 鈞院囑託該
監所首長為之送達,實感德便,謹狀。
釋明文件:如附件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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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