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23174號
PCDV,111,司促,23174,202208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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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23174號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


債 務 人 張法慈戴淑慧之繼承人


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自被繼承人戴淑慧之遺產範圍內,向債權人
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零肆佰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
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民國95年11月13日變更名
稱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
98年6月1日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,永豐商業銀
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之信用卡業務
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,合先敘明。(二)持卡人即被繼承人
戴淑慧(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),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
,經核准並領有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(卡號000000000000000
0、0000000000000000之VISA卡)使用,依約得持卡簽帳消費
或參加各項分期付款、預借現金或信用卡代償專案等。惟持
卡人於民國111年1月23日死亡,並積欠信用卡消費款項130,
400元整未為清償(含本金118,516元、已到期利息10,359元
、違約金雜費1,525元)。相對人為持卡人之繼承人,並已向
法院陳報遺產清冊,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:「繼承人
自繼承開始時,除本法令有規定外,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
一切權利、義務。…」相對人應給付持卡人積欠之債務,爰
請求相對人應以其繼承之遺產給付之。(三)釋明本件請求為
:「相對人張法慈戴淑慧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所得
遺產範圍之限度內向聲請人給付新臺幣130,400元整,及如
附表計算之利息。督促程序費用由相對人繼承之遺產負擔。
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、帳務及消費、死亡及繼承相
關資料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11年度司促字第023174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2978元 張法慈戴淑慧之繼承人 自民國111年07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五 002 新臺幣25538元 張法慈戴淑慧之繼承人 自民國111年07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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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