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22856號
PCDV,111,司促,22856,202208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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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22856號
債 權 人 伊吉邦社區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曾素君

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文進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 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社區管理費及相關費用,聲請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惟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建物謄本,債務人 非該區分建物所有權人,而依債權人所提出之社區規約,其 中第15條載明僅區分所有權人應繳交管理費等相關費用,準 此,債權人之主張尚無法釋明對債務人之債權存在,依首開 法條規定,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8   月  26 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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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