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22847號
PCDV,111,司促,22847,202208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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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22847號
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
非訟代理人 關宇宏
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錫煌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督促程序,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民事訴訟法 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同法 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 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務人戶籍設 於新北○○○○○○○○,又債權人雖於聲請狀內陳報債務人之居所 地為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號,惟經本院函請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三重分局查訪實際居住使用情形,經函覆得知查無該地 址,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回函附卷可稽,則本件 因住所不明,須依公示送達為之,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 之者,不得行之,依上開法條規定,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 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8   月  24 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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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