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22728號
PCDV,111,司促,22728,20220815,2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22728號
債 權 人 金大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坤城
非訟代理人 劉楷緒
債 務 人 力剛金屬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張靜雯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參拾陸萬貳仟柒佰肆
拾玖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金大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力剛金屬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金屬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