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21725號
PCDV,111,司促,21725,202208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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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21725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
非訟代理人 倪詠宜
債 務 人 毛志強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萬零貳佰貳拾貳元
,及其中壹萬玖仟參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
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
第一個月計收叁佰元,逾期第二個月計收肆佰元,逾期第三
個月計收伍佰元之違約金,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期為
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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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