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21637號
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
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
非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
非訟代理人 張義群律師
非訟代理人 張庭維律師
非訟代理人 錢佳瑩律師
債 務 人 陳景森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肆萬柒仟貳佰零貳元
,及其中參萬玖仟貳佰零柒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