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21207號
PCDV,111,司促,21207,202208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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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21207號
債 權 人 蕭萬萇


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邱鈞浩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 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。又定有清償期者,債權人不得於期前請求清償,民法第31 6條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主張債務人應返還其 借款新臺幣(下同)66萬元,並提出車輛抵押借款協議書影 本為證。惟依系爭協議書所載,雙方就借款金額中之30萬元 係約定於民國118年1月10日到期、其餘36萬元則約定於民國 115年5月1日到期,顯見清償期限尚未屆至,則依前開說明 ,債權人於期限屆至前請求債務人清償借款,於法未合,本 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 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8   月  5  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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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