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21081號
債 權 人 內政部營建署
法定代理人 吳欣修
非訟代理人 花蓮縣富里鄉農會
法定代理人 簡明志
債 務 人 古璦榛即古江秋香之繼承人
債 務 人 古峰旭即古江秋香之繼承人
債 務 人 古繢綸即古江秋香之繼承人
債 務 人 古俊賢即古江秋香之繼承人
債 務 人 古芮瑀即古江秋香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古江秋香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
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參拾萬元,及自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三
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
八十五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
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