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20737號
PCDV,111,司促,20737,20220811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20737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
非訟代理人 詹凱傑
債 務 人 林培欽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肆拾壹元,及自
民國(下同)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
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,及自一百零
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陸萬玖仟柒佰零玖元
,及自民國(下同)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九十四年十
一月二十九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,及
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
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
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