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勞訴字第157號
原 告 陳立妍
陳郅邦
蘇澤民
張耿昌
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
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分別補繳如附表所示之金額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而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 明定。再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,因確認僱傭關係 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 ,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各給付如附表所示 之金額,惟因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,且原告之訴訟救助聲請 亦經本院以111年度救字第155號裁定駁回,是以原告應分別 繳納如附表所示之金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補繳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繼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依芳
附表:(新臺幣) 編號 姓名 請求項目 應徵收裁判費(小數點以 下四捨五入) 1 陳立妍 平日延長工時工資:377,853元 休息日工作工資:373,829元 休假日工作工資:52,362元 合計:804,044元 原應徵收裁判費:8,810元 暫免徵收後,應繳納裁判費2,937元(計算式:8,810元×1/3 =2,937元) 2 陳郅邦 平日延長工時工資:1,065,219元 休息日工作工資:754,903元 休假日工作工資:111,255元 合計:1,931,377元 原應徵收裁判費:20,206元 暫免徵收後,應繳納裁判費6,735元(計算式:20,206元×1/3 =6,735元) 3 蘇澤民 平日延長工時工資:187,051元 休息日工作工資:553,816元 休假日工作工資:75,729元 合計:816,596元 原應徵收裁判費:8,920元 暫免徵收後,應繳納裁判費2,974元(計算式:8,920元×1/3 =2,974元) 4 張耿昌 平日延長工時工資:77,259元 休息日工作工資:243,690元 休假日工作工資:29,859元 合計:358,973元 原應徵收裁判費:3,860元 暫免徵收後,應繳納裁判費1,287元(計算式:3,860元×1/3 =1,287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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