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加班費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補字,111年度,197號
PCDV,111,勞補,197,202208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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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勞補字第197號
原 告 周信志
訴訟代理人 葉力豪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告 恆茂盛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克強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。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
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,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
有明文。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65,81
0元【計算式:平日之加班費115,311元+國定假日之加班費30,00
0元+提繳勞工退休金20,499元=165,810元】,原應徵收第一審裁
判費1,770元,惟原告上開請求部分,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
規定暫免徵收2/3即1,180元【計算式:1,770元×2/3=1,180元】
,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90元【計算式:1,770元-1,180
元=590元】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
書記官 周子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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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恆茂盛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茂盛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