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扣押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補字,111年度,193號
PCDV,111,勞補,193,20220829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勞補字第193號
原 告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程明乾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鴻寬房地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調解聲請費用新臺幣1,000元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聲請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、4、5款所定 情形之一、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者外,於起訴 前,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。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 訴者,視為調解之聲請,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、2項定有明 文。次按聲請勞動調解,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,或依 本法第18條規定以言詞為之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 定額數繳納聲請費。又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其標的之金 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者,免徵聲請費;10萬 元以上,未滿100萬元者,徵收1,000元;100萬元以上,未 滿500萬元者,徵收2,000元;500萬元以上,未滿1,000萬元 者,徵收3,000元;1,000萬元以上者,徵收5,000元。非因 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,免徵聲請費。再次按調解之聲請不合 法者,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,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、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、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原告與被告鴻寬房地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 件,核屬勞動事件,原告起訴未經調解,且兩造間並無勞動 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,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,其起訴 視為調解之聲請,原告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。而本件原告係 請求被告給付12萬7,126元,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2萬7 ,126元,依前揭規定,應徵調解聲請費1,000元。茲依勞動 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8   月  29 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繼瑜


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8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李依芳

1/1頁


參考資料
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鴻寬房地產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