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工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勞簡字,111年度,81號
PCDV,111,勞簡,81,20220809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勞簡字第81號
原 告 簡麗珠
被 告 王怡婷
王世智
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。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
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,為勞動事件
法第12條所明定。經查,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積欠薪資新
臺幣(下同)120,000元,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220元,
扣除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813元(計算式:1
,220元×2/3=813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後,尚應繳納第一審
裁判費40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。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,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
答辯狀送本院,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
書記官 楊佩宣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