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亡字第5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賴文宗死亡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宣告賴文宗(男,民國00年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最後設籍地址: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4樓,即新北○○○○○○○○)於民國102年10月11日下午12時死亡。聲請程序費用由賴文宗遺產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即失蹤人賴文宗為80歲以上之人,因 行方不明,自民國99年10月11日起經列為失蹤人口後,迄今 已逾3年仍未尋獲,前經本院以111年度亡字第5號裁定公示 催告,並揭示在案,現申報期間屆滿,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 存,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,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賴 文宗死亡等語。
二、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,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,為死亡之宣告。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,得於失蹤滿3年 後,為死亡之宣告。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,得於特別災 難終了滿一年後,為死亡之宣告。受死亡宣告者,以判決內 所確定死亡之時,推定其為死亡。前項死亡之時,應為前條 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。但有反證者,不在此限,民 法第8條、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失蹤人賴文宗於14年1月4日生,於99年10月11日列為 失蹤人口後,迄今仍音信杳然,生死不明,業經本院於111 年1月14日准予對賴文宗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等情,有本 院111年度亡字第5號裁定及本院公示催告公告等件在卷可稽 。現陳報期間屆滿,未據失蹤人賴文宗陳報其生存,或知賴 文宗生死者陳報其所知,此有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佐。而聲 請人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,依前揭規定,於失 蹤人失蹤滿3年後提出本件聲請,本院自得因聲請人之聲請 ,為死亡宣告。
四、查失蹤人賴文宗為80歲以上之人,自99年10月11日失蹤,計 至102年10月11日屆滿3年,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 亡之時,准予依法宣告。
五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苑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許怡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