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重訴字第679號
上 訴 人 廖耀鐘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少梅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
,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經提起
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
)14,355,356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07,552 元,未據上訴人
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
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
書記官 劉馥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