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違約金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勞訴字,110年度,3號
PCDV,110,重勞訴,3,2022082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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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
上 訴 人
即 被告 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
被 上訴人
即 原告 新北市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暨子公司企業工會
(原名新北市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
法定代理人 黃文正
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10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給付違約金事件,上訴
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萬元,應徵
第二審裁判費玖萬零陸佰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
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
書記官 周子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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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北市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