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0年度,2924號
PCDV,110,訴,2924,202208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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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訴字第2924號
原 告 王秀蘭
訴訟代理人 簡大為律師
被 告 李益源
訴訟代理人 葉民文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1年8月22日下午3時30分,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;又兩造如欲成立訴訟上和解或調解,請事先互相協調其內容,以利後續程序之進行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8   月  5 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若美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8   月  5   日 書記官 蔡佩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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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