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訴字第2924號
原 告 王秀蘭
訴訟代理人 簡大為律師
被 告 李益源
訴訟代理人 葉民文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1年8月22日下午3時30分,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;又兩造如欲成立訴訟上和解或調解,請事先互相協調其內容,以利後續程序之進行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若美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蔡佩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