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0年度,2675號
PCDV,110,訴,2675,202208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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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訴字第2675號
原 告 洪正宗
訴訟代理人 李富湧律師
被 告 賴欣平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十分,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8   月  31 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8   月  31  日 書記官 李育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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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