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訴字第1869號
上 訴 人 王力加
王一帆
王雯生
兼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許玲珠
被上訴人 張春桂
上列當事人間因110年度訴字第1869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
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
(下同)500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,750元,未據上訴人繳
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本裁
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
書記官 鄧筱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