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0年度簡上字第416號
上 訴 人 江健良
訴訟代理人 吳茂榕律師
複 代理人 王馨儀律師
被 上訴人 黃溪森
訴訟代理人 曾智群律師
顏詒軒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
1月5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建簡字第5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
上訴,經本院於111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廢棄。
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。
第一、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及本院主張:
㈠被上訴人為門牌號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0號1樓(下稱 系爭1樓房屋)之所有人,上訴人則為門牌號碼新北市○○區○ ○路0段000巷00號2樓(下稱系爭2樓房屋)之所有人。被上 訴人因系爭1樓房屋漏水,於民國100年5月間,就系爭1樓房 屋天花板與系爭2樓房屋廁所地板進行防水修繕工程,但完 工後又開始漏水,長久下來形成壁癌,漏水從浴室滲透至房 間櫃子、木板,且已腐爛、損壞、發霉,被上訴人尚需以水 桶接天花板之滴水。被上訴人多次聯繫專業防水技師到家勘 驗,防水技師均告知係系爭2樓房屋水管導致漏水,無法從1 樓止漏;被上訴人亦請防水技師勘驗,檢查1樓、2樓、3樓 公用排水管及自來水管、化糞池等公用管路,檢查所有漏水 問題,均指出需進入2樓住戶家中處理。
㈡原審囑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,並有109年度板建 簡字第54號修復漏水等事件鑑定報告書(下稱系爭鑑定報告 書),已認定被上訴人所有系爭1樓房屋浴室屋頂確實漏水 並產生白華,而系爭1樓房屋漏水並產生白華責任歸屬,無 論是系爭鑑定報告書鑑定結論:㈠無法完全歸責於上訴人(未 排除上訴人過失),或鑑定結論:㈡認定是「專有部分之樓 地板其内之管線」,均認上訴人就系爭1樓房屋漏水等現象 ,依法應負有修繕之責任;至相關日後修繕費用,參酌鑑定 結論:㈢應由該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(即兩造)共 同負擔(但修繕費用金額,仍應以實際工程項目所支出之費 用為據)。而本件應修繕項目内容如何,則參考上開系爭鑑
定書附件九所列舉之工程項目進行修繕,方能解決此一長期 漏水等爭議。
㈢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191條第1項、第213條第1項 、第3項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、第12條規定,提 起本件訴訟,聲明:上訴人應容忍被上訴人僱工進入上訴人 所有系爭2樓房屋内,依系爭鑑定報告書附件九所示工程項 目進行修繕,修繕費用兩造共同負擔各2分之1(原審為被上 訴人勝訴之判決,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),並聲明:駁回上 訴。
二、上訴人上訴則以:
㈠鑑定過程已證明被上訴人所有系爭1樓房屋天花板及牆壁滲漏 水狀況與上訴人所有系爭2樓房屋浴廁之樓地板內管線無涉 ,上訴人未有任何過失導致上訴人系爭1樓房屋浴廁天花板 、牆壁漏水,自無須負擔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: ⒈本件鑑定進行第三次會勘時,為確認系爭1樓房屋浴室天花板 漏水是否與上方對應之上訴人所有系爭2樓浴室之管線設置 有關,即已進行系爭2樓房屋浴室樓板之測漏實驗。於110年 1月18日現場勘查時,先將系爭2樓房屋浴室之落水孔塞住, 並於落水孔上方以水桶壓住,再持另一個水桶調配染色劑, 並將染色之水全數傾倒於浴室地板,此部分詳細圖文說明可 參系爭鑑定報告書附件六-2及附件六-3編號47號至52號。上 訴人亦遵循建築師現場指示維持浴室現況,不使用浴室,迄 至翌日1月19日兩造於同一時間到現場勘查時,建築師逐一 檢視系爭1樓房屋現況,發現系爭1樓房屋浴室天花板損害依 舊,仍有滲水情形,惟系爭1樓房屋浴室天花板白華狀態與1 月18日比較,並無任何變色,此部分詳細圖文說明可參系爭 鑑定報告書附件六-3編號53號至56號。是以,由系爭1樓房 屋浴室天花板甚至其他漏水之處,均無任何沾染顏色之水流 過之痕跡,可證系爭1樓房屋之滲漏水狀態與上方之系爭2樓 房屋浴室樓地板管線無任何關聯。
⒉系爭鑑定書結論㈠㈡載有「本案鑑定標的物系爭1樓房屋浴廁之 損壞責任,無法完全歸責於系爭2樓房屋現任屋主,惟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:專有部分之樓地板其內之管線, 其維修費用由該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」等 語實不明所以,鑑定機關實際進行之測漏實驗已然排除上訴 人所有2樓房屋浴室管線有任何滲漏到被上訴人所有1樓房屋 天花板之情,鑑定機關亦自始未經檢測、亦未能透過任何可 經科學檢驗方式,指明本件滲水原因涉及上訴人所有房屋「 何處」專有部分?「何種」管線設置有缺失,鑑定機關又是 從何而得此結論?於鑑定意見形成有如此重大瑕疵之前提下
,自不宜逕採之。另上訴人此前更曾應被上訴人要求,進行 系爭2樓房屋浴室地板修繕工程,將系爭2樓房屋浴室地板全 面敲除磁磚見底,重新配置浴室地面排水管、臉盆排水管、 並將冷、熱水管線進、出水處均以明管裝設外,並無任何變 更管線之舉,亦可見上訴人並無任何支配或管理管線之缺失 。
㈡系爭鑑定報告書建議進行附件九之修繕方式,有違民法回復 原狀及最小損害原則之規定:
依鑑定機關所為測試,已排除上訴人所有之系爭2樓房屋浴 廁樓地板之管線有任何滲漏情形,甚至浴廁之排水管及冷、 熱水管早前應被上訴人所求,已改為明管鋪設方式,則進行 系爭鑑定報告書附件九工程項次二、三、四之再次鑿除「浴 廁」地板及新作浴廁地板及水電配管之實益何在?是系爭鑑 定報告書之附件九建議進入上訴人之房屋進行重複浴室相關 工程,並非對上訴人損害最小之方式,亦無從回復被上訴人 因滲漏水所受之損害。又鑑定機關建議進行系爭2樓廚房工 程部分,實則鑑定機關並無透過任何可以檢驗之科學方式, 確認系爭2樓房屋廚房「何處」專有部分之「何種」管線設 置有滲漏,僅依據兩造所述、現場照面及竣工圖比對,得出 「研判上訴人前手屋主為解決與1樓前手屋主之間之糾紛, 於原樓板上方施作新的樓板,並由管道間新作管線,施作新 的樓板」之結論,並執此提出將系爭2樓房屋之浴室連同廚 房,均需重新打造之修復方法。然上訴人前手屋主所作更動 是否係因糾紛之故?實際進行更動內容為何?且就此更動是 否涉及管線變動?更動前、後是否有漏水情況發生?而管道 間之管線是否可能涉有整棟房屋之公共管線?非管線或係其 他結構體有滲漏水之情況,鑑定機關均無提出可檢視之資料 證據,亦未進行管道間漏水測試,純係鑑定機關主觀臆測之 詞,如何憑採?復且,上訴人約於85年間購入系爭2樓房屋 ,被上訴人主張係於100年間出現漏水,縱然上訴人所購入 前手房屋有進行墊高廚房地板,除本非上訴人可以支配管領 外,此二者依時間點觀之,墊高廚房地板跟漏水亦無必要關 聯。然系爭鑑定報告書執此以破壞上訴人所有房屋,進行大 面積範圍修復,非係最小損害手段,不合比例原則。 ㈢依證人王紀耕建築師於鈞院證述內容,可知證人於本件漏水 鑑定過程中,僅係憑主觀臆測,並未經過實際測量、觀察及 測試,並基於錯誤且不確定之事實作出滲漏水原因與上訴人 所有之系爭2樓房屋設置有關之推論,伊根本無法、最終也 沒有找出本件漏水原因,其所撰寫之系爭鑑定報告書所做之 鑑定結論不足憑採等語資為抗辯,聲明:原判決廢棄。
三、本院之判斷:
㈠被上訴人主張:系爭1樓房屋為被上訴人所有,系爭2樓房屋 則為上訴人所有等事實,為兩造所不爭執,且有建物登記公 務用謄本在卷可佐(見原審卷第49、51頁),堪信為真實。 再被上訴人主張:其所有之系爭1樓房屋天花板有滲漏水並 產生白華,係可歸責於上訴人所有之系爭2樓房屋所致,被 上訴人自得請求上訴人應容忍被上訴人僱工進入上訴人所有 系爭2樓房屋内,依系爭鑑定報告書附件九所示工程項目進 行修繕,修繕費用兩造共同負擔各2分之1等情,則為上訴人 所否認,並以前詞置辯。經查:
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,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。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。被上訴人主張系爭1樓房 屋天花板之漏水並產生白樺等損害係因上訴人所有之系爭2 樓房屋所致,既為上訴人所否認,依上開規定及舉證責任分 配之法則,自應由被上訴人就其主張之事實,負舉證之責任 。
㈡就系爭1樓房屋之漏水原因,固經原審囑託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鑑定,其會會勘概況(即鑑定過程)及鑑定結果如下:「七 、鑑定標的物之構造、用途及現況:…㈠第一次會勘:…1、板 橋區文化路2段125巷74號1樓現況的:①滲水現況…。②天花陰 濕,滲水現況…。③浴廁天花陰濕,滲水現況。…④浴廁天花陰 濕,滲水,產生白華。…⑤為防止天花滲漏,所裝置之接漏盆 ,…⑥天花滲漏,磁磚破裂現況,…⑦糞管滲水現況,…⑧牆壁陰 濕滲水現況,…⑨牆壁陰濕現況。…㈡第二次會勘,民國110年1 月18日,…2、系爭2樓現況照片:⑲2樓廁所,將落水孔塞住 ,…⑳將落水孔塞住,以水桶壓住,…㉑將落水孔塞住,於水桶 調製染色劑,…㉒將水桶中調配之染色劑倒在浴廁地,…㈢第三 次會勘,民國110年1月19日,…㉓觀察同一執照之鄰房牆現況 ,…㉔2樓廁所,染色劑倒在浴廁地面現況,…㉕檢視1樓浴廁天 花現況,…㉖檢視天花白華現況,與1月18日,並無變色,…㈣ 第四次會勘,民國110年2月2日,…㉗檢視74號1樓室內,仍有 滲水情形,…㉘檢視74號1樓浴廁,天花,損害依舊,…㉙檢視7 4號1樓室內,天花,損害依樓,…㉚檢視74號2樓浴廁,…㉛檢 視74號2樓浴廁牆面,陰濕現況,…㉜檢視74號2樓廚房管道間 ,…㉝檢視74號2樓廚房地坪較室內高約15公分,…。八、鑑定 結果、分析:㈠鑑定經過及損壞時程研判:依據1月19日第三 次會勘與1月18日第二次會勘會結果比對:發現第三次會勘 ,鑑定標的物1樓天花及白華均無變色。…因此可以研判鑑定 標的物…1樓天花及白華之損害與鑑定標的物…2樓地坪無直接 關係;因此再作第四次會勘。第四次會勘除了看現場是否繼
續有損壞產生,發現損害依然如前幾次,另外請原告(即被 上訴人)提供廚房與浴廁原使用執照竣工圖,以了解原來建 物施作的高程。並詢問雙方房屋購入時間及發現問題及修復 的時間,以助研判。…。研判如下:1、鑑定標的物房屋建築 時間為民國65年7月…。2、鑑定標的物…1樓及2樓前手房屋轉 讓時間:⑴鑑定標的物74號2樓是民國85年購入。(實際購入 時間以謄本為主) 。⑵鑑定標的物74號1樓是民國86年購入 (實際購入時間以謄本為主)。…3、在轉讓前,應分別對房 屋格局作了一些改變,以利房屋銷售。…4、依據使用執照竣 工圖廚房及浴廁平面圖顯示廚房與浴廁與其他居室同樣高度 。5、…依據現場照片64(檢視74號2樓廚房地坪,較室內地 坪高約15公分)。(依現場觀察:廚房、浴廁的高度是齊平 的)。根據現場:廚房、浴廁較之其他居室,高約15公分。 依據現場問紀錄:鑑定標的物74號2樓屋主矢口否認曾經墊 高廁所及廚房高度。…依據現場照片與竣工圖比對,研判74 號2樓前手房屋屋主,應該是為了解決與1樓前手屋主之間的 糾紛,於原樓板上方施作新的樓版,並由管道間新作給、排 水管線,施作新的樓板。6、發現瑕疵、修復時間:鑑定標 的物74號2樓於民國100年,因為浴缸漏水其接到排水管的管 道出現問題。故須將整個浴缸拆除,地磚和牆面磁磚拆除翻 新。…7、鑑定標的物…1樓屋主於民國109年,為解決滲水問 題,自行請工人以壓力灌注方式,以止水釘將防水劑灌入樓 板…,反而加重滲水問題,產生白華。…㈡造成損壞之責任: 綜上所述:1、研判本案鑑定標的物…1樓浴廁之損壞責任無 法完全歸責於…2樓現任屋主。2、惟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12條: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,其維修 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 擔。3、鑑定標的物…1樓浴廁以外其他房間之損壞責任,應 係1樓施打止水釘造成,亦無法歸責於…2樓現任屋主。而且 一旦解決1樓浴廁問題後,該部分應會迎刃而解。…九、鑑定 結論:㈠本案鑑定標的物系爭1樓浴廁之損壞責任,無法完全 歸責於系爭2樓現任屋主。㈡惟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 :專有部分之樓地板其內之管線,其維修費用由該樓地板上 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。㈢其修復費用新臺幣529,000 元整。詳附件九--修復費用概算單。其費用應由系爭1、2樓 共同負擔各2分之1費用。…2樓部分修復,不保證爾後因文路 2段125巷74號房屋整體管線老舊所產生之問題。該問題之解 決,必須整體住戶有共識,共同解決之。…」乙節,有系爭 鑑定報告書可佐。由此觀之,系爭鑑定報告固認定系爭地下 1樓房屋有滲漏水情狀,然就漏水原因部分觀其鑑定方式,
可知就系爭1樓房屋浴廁天花及白華部分,經鑑定人於第二 次會勘將系爭2樓廁所落水孔塞住,並調製染色劑,將染色 倒在浴廁地上,於第三次會勘發現系爭1樓房屋浴廁天花及 白華均未變色,已足認定系爭1樓房屋浴廁之滲漏水與系爭2 樓房屋之地坪無直接關係,自無從認定系爭1樓房屋浴廁之 滲漏水原因來自系爭2樓房屋;且明確認定系爭1樓房屋除浴 廁以外其他房間之損壞原因乃係因系爭1樓房屋之屋主即被 上訴人自行施打止水釘造成,此部分之滲漏水損害既係被上 訴人自行造成,顯與系爭2樓房屋無關,此部分滲漏水損害 自無從歸責於上訴人甚明。至系爭鑑定報告書雖又進行第四 次會勘後,以系爭2樓房屋廚房、浴廁較之其他居室,高約1 5公分。研判係74號2樓前手房屋屋主,應是為了解決與1樓 前手屋主之間的糾紛,於原樓板上方施作新的樓版,並由管 道間新作給、排水管線,施作新的樓板等語,然此部分事實 之認定乃係係鑑定人就該樓板墊高自行臆測原因,並無何證 據佐憑,自無可採。況依證人即鑑定人王紀耕建築師於本院 審理時證稱:我去了四次,第一次做損害紀錄,本來以為是 樓板滲水,我用有顏料的水來滲,可以判斷滲水的位置判定 ,第三次去看水並沒有滲出來,才去做第四次,發現廁所樓 板比正常的樓板高了15-20公分,如報告書照片64,跟我們 一般習慣不同,我有詢問他們房子何時購買,有無做其他變 動,房子是65年蓋的,買的時間都是約20年後,現在都是第 二手,第一手有什麼改變不清楚。2樓浴廁高了15-20公分所 以我判斷是因為1樓漏水嚴重,所以2樓就把浴廁墊高,漏水 很可能是在第一手的時候就發生了,第二手的人不知道。漏 水就是因為2樓的廁所滲水造成一樓損害,但確切位置因為 隱藏在樓板中所以看不出來。因為有2樓的廁所有二層樓板 ,上面沒有漏水,但是1樓卻漏的很嚴重,所以一定是樓板 的中間漏水。底下漏水的程度應該是久了,不只20年,很早 之前就有了。看建築的平面圖,2樓的浴廁位置並無管道的 劃設,但現場有看到管道間,所以一定是有做更改重做排水 管線,並因此做了新樓板。(問:所以只因建築平面圖及現 場看到管道間,並沒有打開管道間確認裡面的管線,就判斷 排水、給水線有變更?)我是看建築圖跟現場比對判斷。( 問:您於鑑定結論第二項記載的專有部分樓地板管線是指何 處管線?)漏水不可能是管道間,一定是給水、排水管有問 題,漏水的部分是在中間的夾層,所以看不到。(問:為何 當時沒有考慮把夾層打開來看,管道是否有漏水?)如果要 打開樓板,就工程太大了,要花費很多錢等語(見本院卷第 130、131頁),可知證人王紀耕建築師進行本件漏水鑑定時
,並未拆開系爭2樓房屋廚房浴廁墊高之樓地板部分,則系 爭1樓房屋浴廁之滲漏水原因是否確為系爭2樓房屋廚房浴廁 墊高之樓地板中間之管線有漏水,顯然有疑,且本院亦曾詢 問被上訴人是否就漏水原因再聲請鑑定,經被上訴人當庭表 示:不聲請鑑定等語(見本院卷第153頁),是系爭1樓房屋 浴廁部分之滲漏水原因既有疑義,縱漏水原因可能肇因於管 線之漏水,然於未經鑑定機關為專業認定之前,亦無從確認 導致漏水之管線位置為何,故依現有事證尚難推認系爭1樓 房屋之浴廁部分滲漏水原因來自於上訴人所有之系爭2樓房 屋所設置之管線所致。
㈢從而,依被上訴人所提事證尚難認其主張之事實屬實,無從 確認賠償責任之歸屬,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被上訴人均 未能提出其他事證,既無其他證據以實其說,本院就此實難 為有利於被上訴人之認定。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應負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責任及依公寓大廈管條例第10條第1項、第12條 之規定負擔2分之1修復費用,難謂有據。
四、綜上所述,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191條第1 項、第213條第1項、第3項、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 、第12條規定,請求上訴人應容忍被上訴人僱工進入上訴人 所有系爭2樓房屋内,依系爭鑑定報告書附件九所示工程項 目進行修繕,修繕費用兩造共同負擔各2分之1,為無理由, 應予駁回。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,尚有未洽,上訴論旨 指摘原判決不當,求予廢棄改判,為有理由,爰由本院廢棄 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。
五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 據,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一一論述,附此 敘明。
六、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、第450條、第78條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
法 官 曹惠玲
法 官 鄧雅心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峻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