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款項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建字,109年度,19號
PCDV,109,建,19,20220829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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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9年度建字第19號
上 訴 人 光品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莊朝順
被上 訴 人 和元工程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孝臣
被上 訴 人 天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蔡如賓

蔡心怡
顏健良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
,惟僅繳納部分上訴費用,而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189萬3,600元(因上訴人雖係對被上訴人和元工程有限公司
部分勝訴,惟對被上訴人天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全部敗訴,
故仍以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之金額189萬3,600元為本件
上訴標的金額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9,715元,扣除上訴人前
已繳納之9,915元後,尚應補繳1萬9,8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
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
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繼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
書記官 李依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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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光品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天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和元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元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