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9年度建字第19號
上 訴 人 和元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孝臣
被上 訴 人 光品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莊朝順
上列當事人闁請求給付款項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
,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,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128萬6,611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0,656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
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繼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
書記官 李依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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