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8年度建字第48號
原 告 隋時語
訴訟代理人 張晴玲律師
被 告 展源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朱培元
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
複代理人 張君宇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1年10月13日下午2時30分,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因尚有事實未臻明瞭,有應行調查 之處,爰命再開言詞辯論。
三、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董怡彤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